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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來電顯示:有一家公司欠我們40萬元貨款,現在該公司的老闆跑了,我們與該公司沒有簽訂合同,只留下了送貨單,單子上有該公司業務員的簽字,但沒有蓋公章,且送貨單上寫的收貨單位是簡稱。如今,該公司辦公場地人去樓空,我們聯繫不上公司老闆,那位簽字的業務員也找不到,我們手頭唯一的憑據就是那張沒有蓋公章的送貨單。我們擔心找不到該公司老闆,還擔心就算找到老闆,也因我們之間缺乏合同,他可能一口咬定沒有與我們發生交易。現在我們急死了,不知該怎樣維權。戚先生
  湖南一星律師事務所葉翔鋒律師回覆:按照《合同法》的規定,訂立合同的形式是多樣的,既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,還可以是數據、傳文等形式的。本案不會因為雙方沒有訂立書面合同,就不存在合同關係。戚先生等人送貨給該公司,送貨單即是雙方合同關係的證明,業務員在上面的簽字,應等同該公司的行為,即法律術語上所稱的“表見代理”。因此,戚先生等人可以債權人的身份儘快找到該公司的負責人,當面協商付款的具體事項,如雙方存在較大爭議,還應儘快啟動訴訟程序;如果發現整個交易過程中,對方可能涉嫌合同詐騙,還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,要求予以刑事立案進行偵察,以最大程度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。記者 彭放  (原標題:送貨單即雙方合同關係的證明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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